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協商辭職中的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協議壹樣嗎?

協商辭職中的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協議壹樣嗎?

協議辭職中的保密條款不同於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禁止協議和保密協議的區別在於:

1,不同要求

保密協議要求簽署協議的壹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協議中約定的信息。

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競業限制要求簽約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自行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

2,違法後責任不同。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簽約後的賠償就不壹樣了。

簽訂保密協議後,用人單位不得向簽字人支付額外報酬,但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後,用人單位還應當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年工資收入。

如何賠償對方違約:

1,根據當事人是否約定違約金,分為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

約定賠償包括兩種情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賠償條款,另壹種是合同未約定,但在合同成立後達成賠償協議;

2.商定的補償

訂立合同時,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因壹方違約而產生的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由於訂立合同時損失範圍難以確定,當事人只能在合同中約定賠償的計算方法,而不宜約定固定的賠償金額。補償可以用貨幣或非貨幣方式確定;

3.法定賠償

是指壹方違約給另壹方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方法計算賠償金額。

綜上所述,合同生效後,雙方可以通過補充協議約定違約金的具體計算方法,也可以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所以如果壹方不履行義務,另壹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