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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法
規則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規則二。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規則三。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組織工作、提供建議、物質條件或其他輔助工作,不視為創作。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壹)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頭作品,是指即興演講、講座、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表達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可以演唱或者演奏的有詞或者無詞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舞臺表演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現形式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表達思想感情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肢體動作和技法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繪畫、書法、雕塑等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出現的具有美學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儀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壹)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拍攝於壹定介質上,由壹系列有聲或者無聲的畫面組成,通過適當的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根據物體的形狀、結構,按照壹定比例制作的用於展示、實驗或者觀察的立體作品。
第五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純事實性新聞;
(二)錄音制品,指任何表演的錄音制品和其他聲音;
(三)錄像制品,指除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於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連續的相關圖像和有聲、無聲圖像的錄制品;
(四)錄音制作者,指首次制作錄音制品的人;
(五)錄像制作者,指錄像制品的第壹制作者;
(六)表演者,是指演員、表演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第六條?著作權自作品創作之日起產生。
第七條?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其著作權自首次發表之日起受到保護。
第八條?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發表後三十日內在中國境內發表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發表。
第九條?合作作品不能單獨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全體合作作者共有,通過協商壹致行使;協商不能達成壹致且無正當理由的,任何壹方不得阻止對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條?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這種修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壹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法人或者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法人或者組織專門為公民完成創作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第十二條?職務作品完成後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得的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作品完成的兩年期限,從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作者不明的作品,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由著作權人行使。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第十四條合作作者之壹死亡後,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或者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條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既無繼承也無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第十六條使用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七條?作者生前未明確表示不發表未發表作品的,其發表權可以在其死後50年內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由原作品所有權人行使。
第十八條?作者不明的作品,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該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但是,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作品使用的特點,不能指定。
第二十條?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本人或者經他人許可公開發表的作品。
第二十壹條?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條?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作品的報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三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排他性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但報刊發表的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除非合同另有約定,被許可人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許可第三方行使同樣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與著作權人訂立獨占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侵犯使用作品和原創作品的著作權人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具體內容不明確的,視為圖書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內享有同壹語種的原版和修訂版圖書的專有出版權。
第二十九條?著作權人向圖書出版者發出的兩次訂單在六個月內未履行的,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圖書缺貨。
第三十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抄其作品的,應當在報刊上發表該作品時附具聲明。
第三十壹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聲明不對其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的,應當在作品被依法錄制為錄音制品時聲明。
第三十二條?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表演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制作發行的錄音制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制作和發行的錄音制品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五條?外國廣播電臺、電視臺根據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六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以65438+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損害公眾利益的侵權行為。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批準、5月30日國家版權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中國市政府法制信息網-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