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階段律師要做些什麽
壹般來說,律師在民事案件的執行階段主要工作有兩類:壹是在申請執行時以及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進行調查;二是靈活運用法院執行的時限、程序以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具體而言有以下這些工作內容: 1、律師可以向委托人明確財產保全的作用,引導委托人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避免因采取保全財產的措施不及時,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而造成損失; 2、律師可以參與執行和解工作,達成對當事人有利的和解協議,當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又拒不執行和解協議,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 3、律師可以憑借其特殊的身份,在車管所、國土管理局、金融機構、法人登記機關、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查詢,並及時提供給法院執行; 4、律師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令,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接受調查並如實反映情況,以協助法院取得財產線索; 5、采取各種手段幫助申請人拿到執行財產。比如,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向法院申請參與債權分配,拍賣被執行人的股權、知識產權,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等; 6、律師可以發揮控制被執行人財產的作用。即人民法院已經通過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是有時間限制的,在期限屆滿前律師可以協助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防止期限屆滿後財產被以不正當的方式轉移; 7、律師可以發揮在被執行人財產變現過程中的作用。被執行人財產變現的方式有拍賣、變賣等方式,律師在這個過程中可以起到監督作用,防止被執行人的財產低價出售; 8、律師可以協助申請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或利用刑法中“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罪”的規定威懾被執行人或者向公安部門申請立案; 9、律師可以協助申請人向法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征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或者通過申請委托審計機構的方式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審計; 10、申請執行人破產。有些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生產經營正常,完全有償還能力卻拒不還錢,律師可請求法院宣告該公司破產還債; 11、律師在整個執行過程中的作用還有很多,實務中可以通過了解當事人案件的詳細情況,為每壹個案件量身定做執行方案,以求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