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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印刷業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非法印刷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排版、制版、印刷、復印的印刷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青海省新聞出版局是全省印刷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印刷活動的監督管理;州(地)、市、縣新聞出版(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印刷活動的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印刷行業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出版、版權和印刷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印刷科技發展規劃和標準化規劃,進行技術和質量監督,指導印刷企業開展對外交流和貿易合作;

(三)負責印刷企業的設立和登記,以及圖書、報紙、期刊印刷定點企業的審批;

(四)負責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印刷許可證的管理,組織印刷企業年檢;

(五)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印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印刷活動和非法出版物,保護出版、印刷、發行單位的合法權益。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正式出版物是指圖書、期刊、報紙等。,由出版社批準出版或經省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登記並公開發行。

非正式出版物是指非出版單位經行政部門同意,並經省新聞出版局批準,發給本單位內部使用的準印證,不得公開征訂銷售的知識性圖書、報紙、期刊。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非法出版物是指:

(壹)違反憲法和法律,危害國家統壹和社會穩定,反動、淫穢、封建迷信的出版物;

(二)假冒出版社名義或者偽造書號印刷的出版物,以及買賣書號和從事出版投機活動的書號印刷的出版物;

(三)違反國家出版、版權和印刷管理規定,由非出版單位擅自印刷、發行、銷售的出版物;

(四)其他國家禁止的出版物。第七條各級新聞出版(文化)行政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檢查員,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印刷企業的監督管理第八條開辦印刷企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申請、審批和登記:

(壹)經企業所在地縣級新聞出版(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報州、地、市新聞出版(文化)行政部門批準,核發印刷企業營業執照,並報省級新聞出版局備案;

(2)申請人持上述批準文件,按規定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三)承接圖書、期刊、報紙等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的印刷企業,在印刷許可範圍內印刷前,由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查發放圖書、報紙印刷許可證。

單位內部印刷廠對外承辦印刷業務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印刷企業歇業、轉業、合並、分立、遷移或變更經營項目,應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第九條印刷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印刷、登記、生產、檢驗、印刷監制、銷售監制、儲存和交付等管理制度。單位和個人委托印制的,應當登記印制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姓名、名稱、內容和數量;按照規定需要批準的,應當登記批準文件的名稱和編號。

印刷正式和非正式出版物的定點印刷企業應按季度向省新聞出版局報送印刷統計數據。第三章圖書、報紙、期刊的印刷管理第十條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內部編印的圖書、期刊和資料,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省新聞出版局發給《準印證》後,方可印刷。第十壹條取得圖書、報紙、期刊印刷許可證的定點印刷企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承接出版單位委托的圖書、期刊、報紙等正式出版物,需要求出版單位出具發行清單、印刷清單或報紙、期刊登記證明;

(二)印刷非出版單位委托的內部書刊、資料等非正式出版物,應要求印刷單位出具省新聞出版局出具的《準印證明》;

(三)印刷外省(區)出版社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的非正式出版物,必須出具省級新聞出版部門簽發的《準印證》。第十二條印刷企業印刷各類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必須與印刷單位簽訂規範的印刷合同,並全面履行合同。

印刷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委托印刷單位的出版物的紙型和印版底片出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復制印刷;未經授權,不得印刷、征訂、發行和銷售印刷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