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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評估標準

傷殘評定標準規定如下: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壹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壹到四級為完全或基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和六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到十級為對正常勞動影響不大。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壹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