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加強專利服務,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
第四十九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單位實施,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加強專利服務,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
第四十九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單位實施,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