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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礦山,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範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場所及其附屬設施。

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範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和礦山建設、生產、閉坑及有關活動。第三條 國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發展礦山安全教育,鼓勵礦山安全開采技術、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設備與儀器的研究和推廣,促進礦山安全科學技術進步。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壹)在礦山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忠於職守,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防止礦山事故或者搶險救護有功的;

(三)在推廣礦山安全技術、改進礦山安全設施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

(四)在礦山安全生產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顯著的;

(五)在改善礦山勞動條件或者預防礦山事故方面有發明創造和科研成果,效果顯著的。第二章 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第五條 礦山設計使用的地質勘探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技術資料:

(壹)較大的斷層、破碎帶、滑坡、泥石流的性質和規模;

(二)含水層(包括溶洞)和隔水層的巖性、層厚、產狀,含水層之間、地面水和地下水之間的水力聯系,地下水的潛水位、水質、水量和流向,土面水流系統和有關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

(三)礦山設計範圍內原有小窯、老窯的分布範圍、開采深度和積水情況;

(四)沼氣、二氧化碳賦存情況,礦物自然發火和礦塵爆炸的可能性;

(五)對人體有害的礦物組份、含量和變化規律,勘探區至少壹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數據;

(六)地溫異常和熱水礦區的巖石熱導率、地溫梯度、熱水來源、水溫、水壓和水量,以及圈定的熱害區範圍;

(七)工業、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質;

(八)鉆孔封孔資料;

(九)礦山設計需要的其他資料。第六條 編制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總體設計,應當對礦山開采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礦山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的編寫要求,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七條 根據《礦山安全法》第八條的規定,礦山建設單位在向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送審批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報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經批準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需要修改時,應當征求原參加審查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八條 礦山建設工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保證施工質量;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前60日向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竣工情況的綜合報告。第九條 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竣工情況的綜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十條 礦山應當有保障安全生產、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安全設施,並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壹)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礦井的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和各個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直達地面的出口相通。

(二)每個礦井有獨立的采用機械通風的通風系統,保證井下作業場所有足夠的風量;但是,小型非沼氣礦井在保證井下作業場所所需風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風。

(三)井巷斷面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維修及施工需要。

(四)井巷支護和采場頂板管理能保證作業場所的安全。

(五)相鄰礦井之間、礦井與露天礦之間、礦井與老窯之間留有足夠的安全隔離礦柱。礦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夠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礦柱或者巖柱。

(六)露天礦山階段高度、平臺寬度和邊坡角能滿足安全作業和邊坡穩定的需要。船采沙礦的采池界與地面建設物、設備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七)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統,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場的措施。

(八)溜礦井有防止和處理堵塞的安全措施。

(九)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主要運輸巷道布置在巖層或者不易自然發火的礦層內,並采用預防性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

(十)礦山地面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消防的規定。礦井有防滅火設施和器材。

(十壹)地面及井下供配電系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二)礦山提升運輸設備、裝置及設施符合下列要求:

1.鋼絲繩、連接裝置、提升容器以及保險鏈有足夠的安全系數;

2.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之間及兩個提升容器之間有足夠的間隙;

3.提升絞車和提升容器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

4.電機車、架線、軌道的選型能滿足安全要求;

5.運送人員的機械設備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

6.提升運輸設備有靈敏可靠的信號裝置。

(十三)每個礦井有防塵供水系統。地面和井下所有產生粉塵的作業地點有綜合防塵措施。

(十四)有瓦斯、礦塵爆炸可能性的礦井,采用防爆電器設備,並采取防塵和隔爆措施。

(十五)開采放射性礦物的礦井,符合下列要求:

1.礦井進風量和風質能滿足降氡的需要,避免串聯通風和汙風循環;

2.主要進風道開在礦脈之外,穿礦脈或者巖體裂隙發育的進風巷道有防止氡析出的措施;

3.采用後退式回采;

4.能防止井下汙水散流,並采取封閉的排放汙水系統。

(十六)礦山儲存爆破材料的場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七)排土場、矸石山有防止發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尾礦庫有防止潰壩等事故的安全設施。

(十八)有防止山體滑坡和因采礦活動引起地表塌陷造成危害的預防措施。

(十九)每個礦井配置足夠數量的通風檢測儀表和有毒有害氣體與井下環境檢測儀器。開采有瓦斯突出的礦井,裝備監測系統或者檢測儀器。

(二十)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設施和通訊設施。

(二十壹)有更衣室、浴室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