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堅實平整的停車場,其面積應為實際停放車輛投影面積的2倍。
3.有與業務申請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客車:
(1)總線技術要求:
a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b .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C.從事省際包車(旅遊)客運和省際旅遊班車客運的車輛,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及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壹級技術水平;從事城市包車(旅遊)客運和城市旅遊班車客運的客運車輛應當具有二級以上技術等級。
(2)客車類型和等級要求:
從事旅遊客運的客運車輛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類型分類表規定的大中型客車標準;車輛類型和等級應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分類和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水平。
(3)母線數量要求:
A.從事省際包車(旅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擁有20輛以上600座以上中高檔客車;
B.在本市從事包車(旅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擁有5輛以上100座以上的中高檔客車;
C.經營省際旅遊班車的客運經營者應當擁有3000座以上中高檔客車100輛以上,其中900座以上高檔客車30輛以上;或擁有40輛以上1200座以上的高級營運客車;
D.經營地方旅遊客車的客運經營者應當擁有50輛以上1500座以上客車;或擁有20輛以上600座以上的高級營運客車;
4.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
(2)本市常住戶口,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記錄(交通事故是指駕駛人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相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乘客急救基礎知識考試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5)駕駛員還必須從事駕駛大中型客車三年以上。
5.擬聘用的駕駛員數量不得少於擬投入運營的客車數量。
6、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7.申請增加經營範圍的,企業經營規範,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不良記錄。(待監管程序頒布後再詳細說明)
8、申請從事旅遊客車客運業務,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規劃,並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9、實行特許經營的,按特許經營程序進行。(1)提交材料
1.道路客運經營申請表
2.章程文本;
3、投資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擬投入使用車輛的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和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形的長、寬、高。擬投入使用的客車為購置或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驗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書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駕駛證》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從業資格證及復印件,3年內無重大交通事故;
7.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證明(或意向協議)及其復印件,租賃房屋的租賃期限必須在壹年以上;
8.工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2)註意事項:
1,復印件加蓋公章,提交材料為A4紙。
2.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正確的,受理部門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1)結果的形式:
1.準予許可的,制作並送達《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2.對不予許可的,制作並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3.未按期完成承諾的,吊銷營業執照;承諾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2)註意事項:
1.完成時限:20個工作日。
2.收費標準:此事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