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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宗教寺廟開戶的信息

首先,我不知道妳在哪個省市建廟。這是廈門市佛教協會關於廈門佛寺建設的管理制度,裏面有詳細的規定,供妳參考。

第壹條為規範我市寺廟建設管理,提高寺廟建設質量,保障寺廟建設安全,做好寺廟建設服務工作,明確寺廟權屬和管理關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建設管理範圍包括新建、改建、遷建、翻建、改擴建和重大結構建設項目。寺廟權屬關系包括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寺廟經營權。

第三條寺院的房地產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歸社會所有,由佛教協會登記。產權證、施工設計圖紙、批準文件、設計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資料等原始檔案由佛教協會保管。寺廟可以根據管理需要保存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第四條寺廟管理組織對寺廟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也有義務管理和維護寺廟建築,籌集資金修建寺廟。市佛教協會具有指導、幫助和監督寺廟建設和管理的職能。

第五條市佛教協會和寺廟不得自行轉讓、出售和抵押寺廟建築,寺廟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處理依照法律法規辦理。

第六條寺廟建設規劃經寺廟管理機構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申報程序報市佛教協會。市佛教協會應當做好守護和引導工作。經有關人員和大會會議討論同意後,市佛教協會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建設。申遺的具體工作主要是寺廟,佛教協會協助,產生的費用由寺廟(建設和使用單位)承擔。

第七條寺廟建設中涉及重要結構安全的工程,應當委托有資質且能承擔建築設計責任的設計單位,並辦理正式委托手續(個人設計的,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相應責任)。重大新建、改建項目,有條件的應采用設計單位招標(議)方式。

第八條寺廟向市佛教協會提出報告、市佛教協會向寺廟登記機關和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應當分別召開論證會,組織寺廟民主管理組織和有經驗人員參加。必要時也可邀請專業人士參加。市佛教協會指導論證的主要內容集中在資質審查、建設規模、建築風格、建築布局、寺廟定位、建築等級、功能設計、內外協調、環境保護、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十個方面。討論必須記錄下來以供參考。

第九條申請修建佛教寺院,在向國土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前,應先辦理行業主管部門的預申請,即經宗教管理部門同意後,按規定向規劃、國土、建設、消防等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申請程序先由寺廟向市佛教協會提出,經批準後,由市佛教協會按宗教活動登記管理關系向區或市宗教主管部門申請前置審批。

第十條市佛教協會向寺廟登記機關提交的寺廟建設申請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房屋權屬界定、土地使用權、建設用途、建設規模、建築風格、功能布局、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申請主管、請求等。同時應附相關論證材料、初步設計方案和融資方案。

第十壹條重大建設項目取得土地、規劃、施工許可後,寺廟應當征得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後舉行內部議標或公開招標,參加議標或招標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符合工程要求的資質。招標工作應當公正、公平、公開、合法。市佛教協會應加強對投標和談判的指導,幫助審核施工單位的資質和投標方案。

第十二條必要時,寺廟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負責施工質量監督,並聘請專業人員參與現場施工管理。寺廟建設使用的建築材料應購買合格產品,消防安全設備應在指定的相關專業機構購買。寺廟應當保存並建立完整的檔案,包括建築申請圖文資料、現場施工管理登記資料、建築材料、消防安全設備產品合格證明、工程驗收相關資料等。

第十三條寺廟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會同施工單位加強施工安全教育,嚴格按照要求組織施工,做好防火、防盜和事故防範工作。施工對寺內香客、遊客或宗教活動有安全防範措施的,由寺廟和施工單位共同采取防範措施,不宜舉辦大型宗教活動。如遇臺風等特殊情況,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措施。

第十四條為加強寺廟建設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寺廟壹般為重大建設項目設立專戶。有條件的要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寺廟財務應保留重要合同和購買合同的原件或復印件,財務人員和財務主管應負責監督建設資金的使用。

第十五條變更已批準的建設規劃,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並向宗教管理部門報告。涉及到規模擴張,要按照寺廟擴張的要求完成申請手續。

第十六條建築竣工後,寺廟應按要求自行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建築驗收,再按要求完成驗收。新建、改建、擴建的寺院,以及經過重大維修的建築,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為了做好跟蹤管理,寺廟建設應當提前報告。寺廟建設開始前,應將申請手續的進展情況向市佛教協會和登記機關報告,並附建設審批手續復印件。寺廟的主要建設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寺廟應當向市佛教協會和登記機關報告建設進度,報告中應當附有建築驗收的相關手續復印件。

第十八條建築物竣工驗收後,寺廟應當及時提交相關檔案並配合佛教協會辦理產權登記。市佛教協會應當加強寺廟建築檔案的管理,為寺廟查閱、復制和借閱檔案提供方便。利用寺廟建築檔案,應當辦理借閱手續。

第十九條市佛教協會應當高度重視寺廟建設,定期檢查和指導寺廟建設。寺廟的法定代表人是寺廟建設的第壹責任人,對寺廟建設負有領導責任;經辦人員有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條在寺廟建設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寺廟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擅自施工被相關執法部門處理;

2.未按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和質量監督的;

3、由於管理混亂,造成質量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4、因管理混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5.未按本規定要求向市佛教協會或登記機關報告的;

6.未按規定辦理驗收手續,未經驗收投入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

7.未及時辦理檔案移交,導致材料丟失,無法辦理權屬登記的;

8、拒絕接受佛教協會和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壹條第二十條第1、3、4款情況嚴重的寺廟負責人必須從佛教協會辭職,市佛教協會還將追究其他人員責任。有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情形的,由市佛教協會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寺廟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必要時可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停職檢查。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廈門市所有寺院。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經市佛教協會會員大會通過,於2009年8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