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7日,聊城市中院壹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6月23日,山東省高院二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山東省高院負責人表示,從無期徒刑到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是經過反復斟酌、慎重考慮的。
法院二審查明,此案系由吳學占等人催逼高息借貸引發,蘇銀霞多次報警後,吳學占等人的不法逼債行為並未收斂。
案發當日,被害人杜誌浩曾當著於歡之面公然以裸露下體的方式侮辱其母親蘇銀霞,雖然距於歡實施防衛行為已間隔約二十分鐘,但於歡捅刺杜誌浩等人時難免不帶有報復杜誌浩辱母的情緒,在刑罰裁量上應當作為對於歡有利的情節重點考慮。
杜誌浩的辱母行為嚴重違法、褻瀆人倫,應當受到懲罰和譴責,但於歡實施防衛行為明顯過當。於歡及其母親蘇銀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於歡的防衛行為超出法律所容許的限度,依法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此外,於歡當庭不認罪,沒有自責、悔罪表示,也是應該酌情考慮的量刑情節。
吳靖說,免除處罰顯然與防衛過當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犯罪行為不相適應,對於歡減輕處罰更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於歡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傷亡後果,減輕處罰依法應當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
山東高院負責人表示,在案件事實方面,除了“辱母”情節問題,二審判決還就引發本案借貸關系的真正主體、吳學占等人實施討債行為的完整過程、案發當晚杜誌浩等人實施逼債行為的具體情形、於歡實施捅刺行為的具體情境等,依據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在判決中作了反映。
綜合考慮於歡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擴展資料
案件經過
2016年4月14日,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的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案發前壹天,吳學占在蘇已抵押的房子裏,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裏,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 。
催債的手段升級,蘇銀霞和兒子於歡,連同壹名職工,被帶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債人員圍堵並控制了他們三人。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並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
催債人員杜誌浩甚至脫下褲子,露出下體,侮辱蘇銀霞,令於歡瀕臨崩潰。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壹幕,讓於歡的姑媽於秀榮報警? 。
警察接警後到接待室,說了壹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看到警察要離開,報警的於秀榮拉住壹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壹條。”於秀榮在後來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被催債人員控制的於歡看到警察要走,情緒崩潰,站起來試圖沖到屋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壹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誌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誌浩因未及時就醫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兩人重傷,壹人輕傷。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中國網-山東高院權威解讀於歡案改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