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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該怎麽辦理流程?

申請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辦事流程:將申請登記材料報送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同意之後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發給登記申請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登記表、內設機構備案表;登記管理機關收到填報的上述資料後在60日作出準予或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舉辦單位或申請人;發給登記證書。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並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