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姚青山案件大結局

姚青山案件大結局

2002年11月14日上午,河北省秦皇島市盧龍縣法院刑事審判庭正在開庭審理壹起特殊的大案--姚青山貪汙挪用公款案。法庭內唇槍舌劍,辯論異常激烈。法庭外,原盧龍縣法院院長賈庭潤在不停地來回踱步。因為10年前,就是這起案子讓他和姚青山的命運緊緊地聯系在了壹起。此時的賈庭潤說起那段讓他刻骨銘心的往事已經不再激動了。

那是1994年3月的壹天,盧龍縣法院刑事審判庭的壹名法官向當時任院長的賈庭潤匯報了壹個棘手的案件--永平聯合社的經理姚青山貪汙挪用公款案。由於犯罪證據不足,姚青山案已經被縣法院兩次退卷,現在縣檢察院第3次向法院移交了此案。考慮到姚青山案是縣裏的大案,為了慎重起見,賈庭潤院長留下了案卷。壹邊看厚厚的5本卷宗,壹邊派人對姚青山的企業永平聯合社的企業性質進行了調查。因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姚青山貪汙罪名成立的首要條件就是姚青山必須是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的工作人員,但是姚青山這個企業是屬於個體企業。

縣法院的調查結果是無論是永平聯合社成立之初所在村的村支書,還是看著企業壹步步發展壯大的縣農行職工都證實,永平聯合社雖然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為集體企業,但它實際上是紅帽子企業,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私營企業,再加上姚青山的身份是農民,不能構成貪汙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體。於是,賈庭潤院長認定姚青山無罪,準備宣判並釋放姚青山。但據賈院長回憶,就在這個時候,縣委書記楊文波打來了壹個電話,讓他把姚青山判成有罪。但賈庭潤卻要依據審判程序辦事。

對賈庭潤的這種說法,原盧龍縣縣委書記楊文波予以否認。二人各執壹詞,孰是孰非我們現在已經無法考證了。那麽姚青山究竟是壹個什麽樣的人,他和縣領導又有什麽樣的矛盾?事情要從20世紀80年代初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說起。當時,生產隊解散後,姚青山和另外31戶村民分到了5臺價值2.5萬元的機器設備。據介紹,分到機器設備的這32戶村民用各家的房產作抵押,貸了3萬塊錢,在1983年5月辦起了永平紙箱廠,姚青山被大夥推舉為廠長。村民們告訴記者,由於房子作了抵押,他們沒有了退路,只有拼命地幹。經過10年的努力,這個當初的小紙箱廠逐步發展壯大起來,並改名為永平聯合社,後來發展成為造紙廠、衛生紙廠等等幾個企業。那時候它的固定資產幾乎達到了1200多萬元。

據調查,當時永平聯合社還安排了近200名殘疾工人,年上交國家利稅100萬元。永平聯合社也因此多次榮獲省市縣助教助殘先進單位,董事長兼總經理姚青山也多次獲得省市縣優秀農民企業家、優秀***產黨員稱號。然而好景不長,1990年12月的壹天,姚青山正在上班,縣長姚兆榮突然來到了永平聯合社,要求永平聯合社歸縣裏所有,但遭到姚青山的拒絕。

堂堂壹縣之長,姚兆榮為什麽要把永平聯合社收歸縣裏所有呢?姚青山認為這樣可以增加縣領導的政績。對姚青山的這種說法,原盧龍縣縣長姚兆榮矢口否認。縣長姚兆榮是否找姚青山談過收企業的事,現在我們已經無法考證,但接下來的事實是1992年6月,縣裏派的審計組突然進駐永平聯合社,要求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審計,這究竟是怎麽回事呢?我們找到了當時的審計組成員郭敬林。他告訴記者縣政府指令審計局對永平聯合社進行清產核資審計的時候根據縣政府的指示,先把這個企業的壹切活動都停止。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有獨立的經營自主權,現在縣政府要求企業停產,立即遭到以姚青山為首的永平聯合社900多名幹部職工的強烈反對。但胳膊拗不過大腿,1992年9月,縣審計組強行查封了永平聯合社廠房和設備都被貼上了封條。昔日這個紅紅火火的企業頓時全線停產,最後審計的結果就是資產和債權壹***是1053.2萬元,***有債務1089萬元,資產負債率基本持平。1992年12月,縣審計組撤走了,但卻沒有把封條撕下來,永平聯合社依然被迫停產。

姚青山認為,自己是個農民,踏踏實實地辦企業沒有錯,縣領導不會把他怎麽樣。1993年9月2日的早晨,姚青山正在家裏休息,縣檢察院的兩名工作人員卻突然來到了他的家,並把他帶到了檢察院開始對他進行審問。在後來盧龍縣法院的壹審判決書中記載了當時姚青山被抓的情況。1993年9月2日,縣檢察院以行賄和重大貪汙嫌疑將姚青山刑事拘留,3天後由於找不到犯罪證據,他被釋放了。在釋放的當天,姚青山又被收容審查,理由是涉嫌嫖娼,20天後找不到犯罪證據他又被解除收審。可在解除收審的當天,他再次被刑事拘留,理由變成了涉嫌貪汙挪用公款。10天後,姚青山被縣檢察院以貪汙挪用公款罪批準逮捕。那麽盧龍縣有關部門為什麽要不斷變換罪名治姚青山的罪呢?

我們找到了縣檢察院當時具體經辦姚青山案的檢察員張士昌。他對記者說自己記不清當時的情況了,必須要有案卷才行。有判決書都回憶不起來,必須要看案卷,這確實給記者出了壹個不小的難題。因為在此之前,秦皇島市中院以該案是刑事案件為由,拒絕了記者拍攝案卷,更別說把案卷拿出來了。就在姚青山剛剛被拘留的當天,也就是1993年9月2日,在縣鄉鎮企業局還開了這樣壹個會,會上傳達了縣委縣政府的指示,要求縣農業銀行向縣法院寫出申請,由縣法院裁定永平聯合社破產還債,這是怎麽回事呢?我們找到了當時會議的見證人原縣農行副行長李永平。他告訴記者當時縣委縣政府指示讓企業破產,但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法定代表人必須參加,而且破產的企業壹般是要達到嚴重的資不抵債的程度,不能償清到期債務。但據記者調查,1992年9月,縣審計組審計時永平聯合社負債36萬元,資產負債率基本持平,不具備破產條件。

雖然在審計組成員和秦皇島市中院看來,永平聯合社並不具備破產條件。但是1993年9月10日,縣法院在收到縣農業銀行的申請後,還是做出了永平聯合社破產的裁定。縣法院做出永平聯合社破產的裁定後,縣政府立即組織了有多個部門參加的破產清算小組進駐永平聯合社,破產清算小組在沒有通知企業法人代表股東董事會和沒有壹位股東在場的情況下,開始變賣永平聯合社的財產,但變賣的錢卻不知去向。於是,在接收企業遭到拒絕後,盧龍縣政府本著所謂的為了企業好的良好願望,先是強行讓企業停產審計,而後在企業不具備破產的條件下讓企業破產了,這個曾經是當地經濟支柱的企業終於灰飛煙滅,原來在聯合社上班的殘疾人的生活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