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條。發行股份的股本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
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期限未募足已發行的股份,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集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按照已繳股份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九條* * *發行的股份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
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期限未募足已發行的股份,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集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按照已繳股份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用語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