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員工資待遇標準參照鳩江區勞務派遣人員標準執行,辦理五險(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和壹金(公積金),並進行績效考核。
3.對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實施“先放後建”階段性措施的通知》要求的 然後研究“對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部分職業資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0〕24號),實行壹年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取得崗位所需資格證書,否則終止聘用。
法律依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
用人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崗位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人單位公示。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派遣勞動者數量,使用的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數量和使用的派遣勞動者數量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比例的用人單位,是指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能夠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因工在用人單位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協助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賠償措施。
被派遣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人單位應當負責辦理職業病診斷鑒定,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