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采用了規範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壹般只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依據稅收管轄權中的屬人原則判定的不屬於本國居民的企業。非居民企業只就來源於本國的收入或所得征稅。所謂稅收管轄權是指主權國家根據其法律在課稅方面所擁有和行使的權力。壹國行使稅收管轄權所遵循的原則分為屬地主義和屬人主義兩種。
非居民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規定: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上述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非居民企業適用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規定了更低稅率或免稅的,可以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非居民企業機構的設立:
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3、提供勞務的場所
4、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5、其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6、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經常代理簽訂合同,或者儲存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活動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支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