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分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以下簡稱案件風險信息)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以下簡稱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統計制度》規定的兩類案件信息。
案件風險信息是指已經發現並可能演變為案件,但案件事實尚未得到確認的風險事件信息,主要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離崗或者非正常原因失蹤、被拘留、被雙規的;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導致賬戶資金異常;接到舉報大案要案線索;經媒體披露或在社會壹定範圍內傳播的案件線索;大型信貸企業負責人失蹤、被拘留或被雙規;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可能涉案但尚未確認的;因人為侵權可能導致銀行或客戶資金(資產)風險或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告應堅持及時性和真實性原則。
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監局)負責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和案件風險信息的報送。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負責上報本系統的案件信息和案件風險信息。
第五條銀監局應指定專人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和風險事件案件(風險)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