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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股東出資的規定應該註意什麽

根據我國公司法,公司的相關事務和部門都要遵守公司法的規定,依法經營,包括股東的出資。那麽,公司法關於股東出資的規定有哪些需要註意的地方呢?壹般情況下,股東出資理性對待註冊資本和出資期限的相關規定,積極兼顧股東權利義務。根據1,2014年3月生效的新公司法,出資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設立公司時,股東(發起人)仍應理性客觀協商確定註冊資本和出資期限。避免不切實際地認繳出資,無禁忌地違反出資義務,以免加重自己的責任,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第壹,企業要根據自身實力認繳合理的出資額。根據新公司法,出資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決定。因此有壹種觀點認為,股東(發起人)可以隨意認繳註冊資本,無限期不履行出資義務。事實上,即使根據修改後的公司法,股東(發起人)仍在認繳的出資範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認繳出資範圍仍是確定股東(發起人)責任範圍的決定性因素。而且也不代表可以無限期的不履行投資義務。可以約定投資期限,並不意味著長期不履行投資義務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即使沒有強制性的法定出資期限,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仍有權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承擔出資義務。因此,設立公司時,股東(發起人)仍應理性、客觀地協商確定註冊資本和出資期限。避免不切實際地認繳出資,無禁忌地違反出資義務,以免加重自己的責任,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第二,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供出資的形式主要包括貨幣和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根據新的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操作,分析了各種常見出資方式的註意事項。(1)現金出資應註意哪些問題?以貨幣資金出資,不進行任何評估和定價,公司可以用貨幣資金購買所需的財產、材料和專利技術進行投資、支付各種費用和償還債務,具有很大的財務靈活性。同時,貨幣出資壹般不存在出資溢價的問題,可以簡化財務處理程序。因此,貨幣基金是投資者采用的最常見、最直接的投資方式,也是企業最容易接受的投資方式。對此,股東采取貨幣出資方式時應註意以下事項:1。出資來源為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當事人對出資效力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確認。公司通過貪汙、賄賂、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行為所得貨幣投資取得股權的,在違法犯罪行為被查處時,應當通過拍賣或者變賣方式處置其股權。根據前述規定,在審查出資的合法性時,應當關註出資來源的合法性。壹般要註意:①出資來源於另壹企業解散時分割的財產,企業是否依法清算;(二)以其他企業分享的股息出資的,投資者是否依法繳納所得稅;(三)出資來源於借貸資金,借貸資金的法定手續是否履行;(四)出資來源是否為非法所得或者不當得利;⑤出資人是否有權處分出資來源,是否包含他人的部分權利(如* * *其他* *同壹財產所有人等。),或者是否有處分限制。2.出資成本的匯率轉換和手續費可能會增加出資成本。以非記賬本位幣出資的,需要按照規定的匯率折算成記賬本位幣。但由於匯率的不穩定,在匯率轉換過程中出資會遭受損失,增加了資本投入。此外,由於銀行的轉賬手續費和各銀行收取的費用不同,外幣現金的儲戶也需要支付手續費。因此,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兌換匯率和手續費的承諾,可以避免出資的損失和糾紛,降低出資不足的風險。當投資者的實際出資超過章程規定的數額時,企業應當將其轉換為臨時負債,並及時與投資者溝通,作出返還或其他處理的決定。3.辦理手續根據新法規定,各出資人按照各出資人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出資的,應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報關單原件。各出資人應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時間足額繳納出資。此外,出資人必須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出資人。因此,股東向臨時銀行賬戶投入資金時,必須從自己的賬戶中劃出或以現金交付,並在銀行單據的“用途/資金來源/摘要/備註”欄中註明“投入資金”或“出資資金”。(2)土地使用權投資應註意哪些問題?《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在許多國有企業中,土地使用權是他們最寶貴的資產,也成為他們股份制改革和公司組建中最重要的投資對象。在中外合資企業中,土地使用權也成為中國投資者最頻繁、最常見的投資形式,中國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外國投資者以資本投入作為合作條件,是這類企業的重要法律特征。由於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復雜性,土地出資在公司實務和司法實踐中相當復雜。總的來說需要註意以下事項:1。第壹,土地出資是使用權,不是所有權。在中國,土地是壹種非常特殊的財產,只有國家和集體組織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所以,任何企業對土地的權利都只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企業以土地出資時,出資的客體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二、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國有土地,且已有償出讓。根據現行法律,只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產權轉讓。因此,如果將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對外投資,首先必須通過“招拍掛”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其次,在我國,還存在壹些歷史遺留的國有土地無償劃撥給國有企業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從國家無償取得的土地不能作為出資,必須先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投資者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存在被認定未依法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第三,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不應有權利負擔。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幹凈的,沒有抵押等權利負擔,否則可能被其他權利人貶值,甚至完全失去投資價值。這種權利瑕疵的權利,會使投資人或股東的出資不真實,違背了公司法所確定的資本確定原則,對內會損害其他投資人的利益,對外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出資人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存在被認定未依法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2.履約交付和產權登記是土地使用權出資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除了土地實際轉讓給公司,還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公司註冊後才能取得真實、完整、排他的土地使用權,出資人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實踐中,只有土地實際交付而沒有進行產權登記或者只有土地登記而沒有實際交付的情況相當普遍,都屬於部分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未交付土地是指出資人占用公司財產,損害公司財產利益。不辦理產權登記意味著出資人保留土地權利,公司對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缺乏法律效力,隨時存在追索風險。3.稅費成本如果企業投資不動產,會根據不同的稅種,處理不同的投資者稅額計算問題。以上是關於《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的規定。如果是公司制股東,要註意對應的出資條件是否符合自身情況,股東應如何履行義務。在對公司事務進行決策時,股東擁有壹定的決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