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繼承的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無遺囑取得的遺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屬於丈夫或妻子,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如下:
1,夫妻* * *同財產,壹般應平分。也就是說,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自用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2.分居兩地的夫妻管理使用的同壹財產,分割時分別歸管理人和使用人所有;對於懸殊的部分,財產較多的壹方以與懸殊相當的財產補償另壹方;
3.登記結婚尚未同居,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者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有困難的,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4.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被占用的財產可以歸壹方所有,共有被占用財產的壹方應當向另壹方補償被占用財產價值的壹半;
5.夫妻當年經營的種養業,沒有收入的,為了發展生產經營,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
6.雙方婚前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化。擴散部分應歸另壹方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
7.通過婚姻取得的財產,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對方因為索要財產生活困難。可以酌情退回。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
8.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9.離婚時壹方知識產權未實現經濟利益的,分割夫妻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照顧另壹方;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受損、消耗或丟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綜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屬於丈夫或妻子,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