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獎分為最高的省科技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技進步獎和山東國際科技合作獎。第三條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註重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社會效益。
省科技獎的評審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第四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組成人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和若幹專業評審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評審工作。第五條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到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不設立科學技術獎。第六條省科技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壹)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對科學技術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做出重大技術發明和技術創新,創造了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省最高科技獎每年授予不超過2人。第七條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在科學理論和理論上有獨到見解,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有創新,在資料收集和綜合分析上有創造性和系統性貢獻,並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的公民。第八條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和系統等重大技術創新,實施後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技術發明人。第九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實施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社會公益事業、重大工程建設和科學管理中做出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取得重大經濟或者社會效益,做出重大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第十條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在與我省合作研究開發中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取得顯著成效、為促進我省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山東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年授予不超過5人。第十壹條省科技獎和山東國際科技合作獎不分級。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技進步獎設壹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每年獲獎項目總數不超過500個。第十二條省科技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壹)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
中央在魯單位科學技術獎勵推薦項目由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推薦。
外省科技人員與我省合作的科技獎勵推薦項目,由我省實施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系推薦。第十三條科技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推薦:
(壹)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已獲得國家或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第十四條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公民和組織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向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提交《山東省科學技術獎申報書》,並按照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有關單位必須對申報省科技獎的項目進行公示。第十五條推薦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完成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推薦獎勵項目,實事求是地填寫推薦意見,並向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材料。第十六條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各專業組的評審結果進行評審,提出獲獎項目建議,並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對獲獎人員和獎勵種類、等級作出決議,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評審。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