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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法律制度保護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觀

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主題是依法治國。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要求我們以法治提高執政能力和社會治理能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法治中國。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是: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其中,法治是保證正義價值的基本價值和制度。法治貫徹於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諸多方面,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也體現和實現於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諸多方面。

保障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價值。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他還強調:“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證,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思考法治、法治與公平正義價值觀的內在關系,可以回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指導思想的論述。三中全會強調,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的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

既然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那麽依法治國也必須以促進社會主義公平正義、踐行社會公平正義為核心價值觀。相應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也必須以社會公平正義為核心價值。

公平正義是社會關系的核心價值,是人們在社會交往與合作中既不能傷害他人也不能被他人傷害的應有關系。公平正義是法治追求的核心價值。在我國社會主體和利益多元化的形勢下,通過法治實現公平價值是最佳選擇。對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要更好地協調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範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充滿活力又井然有序,必須更好地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運用法治來協調、平衡、調節和規範社會,其價值追求是公平正義。依法治國五項原則,特別是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特權,都追求公平正義。

保護公平正義是良法的根本屬性。

“法治應該包括兩層含義:既定的法律被普遍遵守,人人遵守的法律應該是制定完善的法律。”(亞裏士多德)良法和守法是法治的兩個要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法律是治國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制定壹部好的法律,必須把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貫穿於立法的全過程,必須恪守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和民法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這兩部法律最突出地體現了公平正義的價值,也決定了其他法律的公平性。四中全會特別關註了這兩部法律,體現了對公平正義的極大關註。憲法是確定公民權利的根本法,是實現公民權利的制度安排。權利是體現和保護正義的最佳制度。因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是憲法。堅持法治首先要堅持憲法,堅持法治首先要堅持憲法。設立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

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民法是權利法,民法的各種制度都是圍繞權利而建立的。在現代社會,權利是公平正義的根本體現。編纂民法典是為了更完善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繼承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權利,更具體、更全面地實現公平價值。

公平正義的價值還體現在立法制度及其改革上。以前行政部門立法比較多,但行政部門總是過多考慮自己的權利,回避自己的義務,這是不公平的。針對這壹短板,四中全會強調,要明確立法權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切實防止部門利益法定化和地方保護主義。對部門間有爭議的立法事項,決策機關將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要完善有立法權的人大領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這樣的立法體系將有利於制定體現正義價值的良法。

保障公平正義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目標。

權力本來是為了保護公民權利和公平正義而設立的,但壹旦形成,最有可能變異成壹種損害權利和公平正義的力量。所以,必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壹方面要用法治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損害權利和正義,另壹方面要讓權力保護權利和正義。

為此,四中全會要求行政機關、職能、權力、程序和責任必須法制化。行政機關不得在法律之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行政機關必須堅持法定職責,不能授權。

更好地保障公平正義,需要對行政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黨的四中全會強調,要把制約和監督制度化、系統化,增強監督的合力和實效。制約性監督體系由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組成,要發揮權力有效監督的組合作用。要行使政府內部權力集中的行政部門和崗位的權力,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要建立糾錯問責機制,建立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

全會強調要以公開促公正。要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只有打破行政權力運行的暗箱操作和神秘性,才能保證權力運行和結果的公平公正。

保護公平正義是司法的生命線。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正義是關鍵,是人們關註的焦點和熱點。因為司法是保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這道防線垮了,社會正義就得不到制度的保障,群眾就會失去信心和希望。因此,四中全會指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司法不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壞作用。所以,壹定要讓人民群眾和當事人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為了徹底解決司法公正問題,四中全會提出了六項措施。壹是完善制度,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第二,優化司法權力配置;第三,推進嚴格司法;第四,確保人民參與司法;第五,加強人權的司法保護;第六,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司法公正的關鍵在於司法人員,即法官、檢察官能否拒絕權力、金錢、人情的幹擾,嚴格依法辦案。為消除權力對司法人員的幹擾,使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四中全會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求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同時任何司法機關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非法幹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否則,我們將被追究責任。這樣可以排除法官、檢察官在辦案時受到權力的幹擾。

為防止司法人員受金錢、人情的幹擾,依法辦案,中央四中全會要求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聯系溝通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和律師,泄露或打聽案情,接受飯局或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辯護業務,堅決懲治司法掮客,防止利益輸送。絕不允許處理關系案件、人情案件或金錢案件。

嚴防懲治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司法人員和律師。黨的四中全會指出: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務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中全會在確保司法公正的體制機制方向提出了許多創新和安排,如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司法權和行政權分離制度、立案審查改為立案登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跨行政區劃設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