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過程如下:
1,法庭調查,就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質證。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出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閱讀檢驗現場;
2.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間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逐壹審查核實,以便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錄在案,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法庭辯論結束後,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規定,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開庭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