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和經濟合同糾紛,由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二。其他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以及審理案件和辦理其他事項實際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
1、檢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地方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出庭之日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費。
3.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的實際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三、民事訴訟法院受理費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費管理辦法》第八條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價值較小的,按照標的比例分段累計收費。具體比例如下:
不超過65438+萬元,按照本辦法附件所列收費標準收費;
(二)超過65438+萬元至50萬元的,按1%計收;
(三)5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0.8%計收;
(四)654.38+0萬元至200萬元以上部分,按0.6%計收;
(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4%征收;
(六)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2%計收;
(七)超過654.38+00萬元的,按0.1%計。
對於標的數額較大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費的數額上限。
本條第壹款所稱涉財產案件司法鑒定收費,僅適用於司法鑒定中的物證文件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指紋鑒定,不適用於其他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