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偷稅處罰標準:
(1)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四)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五)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繳納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因偷逃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五年內受到稅務機關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六)稅務、海關、銀行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犯罪分子相互勾結,構成本罪犯罪分子的,從重處罰。
(七)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繳納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壹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