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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019年5月5日,國務院公布《政府投資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文件正式出臺距當初公布“征求意見稿”已經過了9年,堪稱“九年磨壹劍”。

(2010年,國務院法制辦曾公布《政府投資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但壹直未通過公布。)

該《條例》專門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第壹部行政法規。第22條明確規定:“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由國務院出臺行政法規,明確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墊資”,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5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官網發布“關於做好《政府投資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

1、全面清理不符合《條例》的現行制度。

對政府投資方向、資金籌措、投資方式、決策程序、投資計劃、概算控制等方面違反《條例》的內容,壹律要統壹到上位法的規定上來。

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違反《條例》的,應當予以廢止;

個別條款與《條例》不壹致的,應當進行修訂;

2、清理範圍:與政府投資相關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都應納入清理範圍。

3、進度要求:

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資管理規定與《條例》規定和精神不壹致的,壹律停止執行,相關工作以《條例》規定為準。

國家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於2019年7月1日之前,確定需要清理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清單及清理意見;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訂、廢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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