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虐待和貪汙;
2.故意輕傷、重婚、妨礙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等證據確鑿的輕微刑事案件;
3.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4、有證據證明侵犯人身、財產權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尚未被公安機關或檢察院立案偵查的。
刑事自訴案件類型:
1,輕傷案件;
2.誹謗案件;
3.侮辱案件;
4.虛假訴訟案件;
5.侵犯著作權的案件;
6.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的案件;
7.其他法律規定可以自訴的案件。
綜上所述,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包括侮辱、誹謗、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虐待、貪汙案件,以及輕微故意傷害、重婚、妨礙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住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等有案可查的案件,以及根據刑法規定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以及未被公安、檢察院立案偵查但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10條
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