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未按《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等法定情形之壹的企業納入經營異常名錄。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8號發布,自14+00+0年6月起施行)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經營異常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
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壹)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開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異常業務需要及時規避。如何處理公司的異常業務:
1.未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企業,在補齊年度報告並公開後,方可申請遷出。
2.未按時公示即時消息的企業,在公示相關信息後申請遷出。
3.住所丟失的,企業可以通過登記的住所重新聯系,或者變更住所登記後重新聯系,申請遷出。
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需提交的材料:
1.企業申請遷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報告。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公司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