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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1982 65438+2月11)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3月1994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2004年3月12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概要
第壹章壹般工作規則
第二章組織的壹般原則
第三章全國委員會
第四章地方委員會
第五章附則
概要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中國人民形成了由中國生產黨領導,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和各界愛國人士參加,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臺灣省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全體社會主義工作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壹的愛國者組成的最廣泛的愛國統壹戰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生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壹戰線的組織,是中國生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兩大主題。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機構,代表了全民族的意誌,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1954年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繼續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以及對外友好活動中做了大量工作,做出了重要貢獻。自1978年12月中國生產者黨第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撥亂反正,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實現國家工作中心向經濟建設的轉移,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爭取包括臺灣省在內的祖國統壹,反對霸權主義,維護世界和平的鬥爭中,進壹步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消滅了剝削制度,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我國的社會階級狀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工農聯盟進壹步鞏固了。知識分子和工人、農民壹樣,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主體。在人民革命和建設事業中,與中國生產黨共同前進、共同經受考驗、作出重要貢獻的民主黨派,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工人、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的壹部分,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國各民族形成了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宗教界愛國人士積極參加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臺灣省同胞和海外僑胞熱愛祖國,擁護祖國統壹,支持祖國建設。在新的歷史時期,中國的愛國統壹戰線具有更加強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國人民團結奮鬥、建設和統壹祖國的重要“法寶”,並將得到更加鞏固和發展。
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由於國內因素和國際影響,我國人民同國內外敵對勢力和分子的鬥爭將是長期的,階級鬥爭將在壹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但已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中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中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政協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的政治基礎上,努力鞏固和發展愛國統壹戰線,調動壹切積極因素,團結壹切可以團結的人,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共同奮鬥。齊心協力,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不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努力實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
中國*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按照“長期* * *存在、相互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 *”的原則,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壹切活動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應當維護參加單位和個人依照章程履行職責的權利。
第壹章壹般工作規則
第壹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
政治協商是指對國家和地方的重大政策和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前和決策過程中進行的協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我國* * *產黨、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的提議,召開由各黨派團體領導人和各族各界人士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協商,也可以建議上述單位就有關重要問題進行協商。
民主監督是通過建議和批評,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執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
參政議政,就是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和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或其他形式,向中國* * *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宣傳和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促進社會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
第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密切聯系各界人士,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協助國家機關進行機構改革,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義,加強廉政建設。
第六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調整和處理統壹戰線各方面的關系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內部合作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積極傳播先進文化,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以及革命理想、道德和紀律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八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發展科學繁榮方針,密切同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的聯系,開展政治、法律、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醫藥衛生、體育等方面的調查研究活動。,充分發揮委員的專長和作用。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提倡和幫助社會力量興辦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的各項事業。
第九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委員視察、走訪、調查,了解情況,研究各項事業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問題,通過提案、議案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提出建議和批評。
第十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應當組織和推動委員自覺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時事政治,學習和交流專業科學技術知識,增強報效祖國的能力。
第十壹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參與貫徹國家關於祖國統壹的方針政策,積極發展同臺灣省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聯系,促進祖國統壹大業的實現。
加強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的聯系和團結,鼓勵他們為維護香港、澳門的繁榮穩定,為祖國的建設和統壹貢獻力量。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實施國家人才強國戰略和知識分子政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和知識分子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執行國家民族政策,反映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為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和文化事業,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做出貢獻。 促進各民族繁榮進步,增進各族人民大團結,維護祖國統壹。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落實國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信教群眾為祖國建設和統壹貢獻力量。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國家的僑務政策,加強同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聯系和團結,鼓勵他們為祖國建設和統壹大業做出貢獻。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根據具體情況積極開展人民外交活動,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應當根據統壹戰線組織的特點,收集、研究和發布中國近現代史資料。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應當加強與地方委員會的聯系,溝通信息,交流經驗,研究地方委員會同性別的問題。
第二章組織的壹般原則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與地方委員會的關系,地方委員會與下級地方委員會的關系,是指導關系。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生產黨、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臺灣省同胞和歸僑、特邀人士組成,設若幹界別。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組成,參照全國委員會的組成,根據當地情況決定。
第二十壹條。凡贊成章程的黨派和團體,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同意,均可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個人也可以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邀請,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參加地方委員會的,由各級地方委員會按照本條上述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凡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有遵守和執行全國委員會的全國性決議和上級地方委員會的區域性決議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委員應當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在各自領域具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有參政議政的能力。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密切聯系群眾,了解和反映群眾的願望和要求,參加協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議案,應當由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所有與會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和執行會議決議的義務。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聲明保留。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委員,在本理事會會議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本會的會議和組織,充分發表意見,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重大事務的討論,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揭發違紀違法行為,參與調查和視察。
第二十八條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有宣布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條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嚴重違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或者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決議的,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取消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者地方委員會的資格。
被警告或取消參評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如不服,可要求復議。
第三章全國委員會
第三十條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人數、候選人和界別設置,經上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在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需要增加或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和候選人時,經本屆委員長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三十壹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有特殊情況,經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延長任期。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秘書長壹人。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壹次。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壹是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並監督章程的實施;
2.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4.討論協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任務,並作出決議;
五、參與討論國家政策,提出建議和批評。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主持會議。
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候選人由參加全國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第壹,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並監督章程的實施;
2.召集和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會議第壹次全體會議前,召開全體成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壹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壹次全體會議;
三、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各項任務;
四、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5.在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和通過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提出的重要議案;
6.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
七、決定設立和變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任免其領導成員。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和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受常務委員會委托,委員長會議主持下次會議第壹次全體會議的預備會議。
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幹人,協助秘書長工作。設立辦公室,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和其他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四章地方委員會
第四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
第四十壹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每屆地方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人數、候選人和界別設置,由上屆地方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在每屆地方委員會任期內,如需增加或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和候選人,經本屆地方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壹次。
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3.討論並通過相關決議;
四、參與討論國家和地方事務的重要問題,提出建議和批評。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主持會議。
常務委員會由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人選由參加地方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四十七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會議第壹次全體會議前,召開全體成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壹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壹次全體會議;
2.組織實施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和全國委員會作出的全國性決議以及上級地方委員會作出的區域性決議;
三、執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4.在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議和通過向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議案;
五、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地方委員會副秘書長;
6.決定地方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立和變動,任免其領導成員。
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和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受常務委員會委托,委員長會議主持下次會議第壹次全體會議的預備會議。
第四十九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設副秘書長壹人以上,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委員會設立辦公廳,專門委員會和其他工作機構的設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的工作機構的設立,由常務委員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