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費總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點用能單位是指: (壹)年綜合能耗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核定的年綜合能耗在5000噸以上不滿1萬噸的。
標準煤能源消耗單位。能源消耗的核算單位是壹個法人單位。
第三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節能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並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四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重點用能單位實施節能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工作。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
2 .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節能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是開展重點用能單位。
在節能管理過程中,根據本地區重點用能單位的行業情況,充分發揮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作用,推進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第五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評估制度。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分解到重點用能單位,分等級對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主要考核重點用能單位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能源利用效率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並逐級報送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六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措施,確保完成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節能措施應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
第七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確能源管理職責,制定能源利用全過程的管理要求或者規範,建立淘汰落後、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和獎懲等各方面的管理機制,加強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八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根據政府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任務和要求,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科學評估節能潛力,合理分解目標,層層或逐級落實,定期組織實施。
3編織內部考核。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獎懲制度,將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與獎懲掛鉤,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浪費能源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處罰。
第九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和其他相關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體系並使其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估。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
第十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成立節能領導小組,負責人由本單位主要領導擔任。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聘請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踐經驗和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能源管理負責人。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明確能源管理部門,設置能源管理崗位,配備能夠滿足節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員。能源管理人員負責貫徹國家有關節能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加強日常節能管理,組織實施內部能源審計和節能技術改造,開展能源計量和統計分析。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將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管理人員名單報主管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將變化情況報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用能單位能源計量表》配備能源計量器具
4和《管理通則》、《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復核規範》等相關規定,配備和使用依法檢定或校準的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數據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計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計量體系,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的能源計量復核等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和歸檔等管理制度。統計資料審核簽字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字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由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能源利用報告,每年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的能源利用報告。能源利用報告應當包括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節能效益分析和節能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審查重點用能單位提交的能源利用報告,逐級報送審查結果,並將存在數據質量問題的重點用能單位作為本年度節能監察的重點對象。
第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計,分析現狀,查找問題,挖掘節能潛力,提出切實可行的節能措施,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交能源審計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審查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審計報告,指導、督促重點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措施。
第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結合現有能源管理信息平臺,加
建設能源計量基礎能力,按照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建設能源消費在線監測系統,提高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優先采用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和地方公布的相關目錄中的節能技術、生產工藝和用能設備,積極淘汰國家明令禁止的落後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安排壹定資金用於節能技術研發、節能技術改造、能源計量器具和節能技術培訓。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產學研合作,加強節能技術研發和應用的交流與合作。鼓勵重點用能單位積極采用先進節能技術實施節能改造。節能改造涉及高能耗特種設備的,在保證特種設備安全性能的情況下,法律、法規、規章對特種設備安全節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能效強制性國家標準。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重點用能單位應積極開展能效對標活動,不斷提高能效水平。
力爭成為本行業能效的“領跑者”。鼓勵行業協會在相關部門指導下開展行業內能效對標活動,組織行業內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效對標,跟蹤評估重點用能單位能效對標活動,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八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
6 .審查制度,沒有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獎懲措施
第十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結合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結果,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重點用能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節能評估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由地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其開展能源審計,提交能源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國務院國資委(SASAC)將中央企業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納入企業績效考核範圍,作為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優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地方SASAC應相應加強地方國有企業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結果在重點用能單位的應用,落實獎懲機制。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節能工作成績顯著的重點用能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公開,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節能主管部門。
7 .推動和引導相關社會部門加大節能資金投入,支持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節能技術研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示範推廣、節能改造工程實施、能源計量裝備、節能管理能力建設、節能宣傳培訓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使用節能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用能單位實施重點節能項目時,優先考慮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成績突出的重點用能單位。
第二十二條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合格節能產品生產、節能技術改造等節能項目的信貸投入。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能效信貸工作中,對符合信貸條件、符合先進能效標準的固定資產和項目、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結果突出的重點用能單位有融資需求。
尋求優先支持;不符合國家能效標準的固定資產和項目融資需求不予支持。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通過發行綠色債券、上市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實施能效提升工程。鼓勵和引導風險投資基金加大對節能技術研發的資金支持。
力度,鼓勵和引導相關社會資金通過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投資重點用能單位節能改造。
第二十三條實施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自願承諾節能等。對高耗能行業的重點用能單位,結合其能耗指標分別實行差別電價和階梯電價政策。
八
第二十四條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和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新型節能技術和設備的研發和產業化,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加大節能技術和設備的研發、產業化和應用推廣力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國家節能低碳重點技術推廣目錄》,加大對重點用能單位開發的節能減碳效果顯著、技術先進、經濟適用、實施成功的技術的宣傳推廣力度。地方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節能技術推廣目錄。
第二十五條對入圍能效“領跑者”的重點用能單位,各級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優先支持其開展節能技術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設等能效提升工作,廣泛宣傳推廣先進經驗,促進行業能效整體提升。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進行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效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節能評估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拒絕實施能源審計、提交能源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並限期整改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能源管理崗位、指定相應的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配備和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處理;拒絕或阻礙能源計量監督檢查的,按照《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統計數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送能源利用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真實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壹條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要求開展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和能耗在線監測工作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書面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未達到治理要求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實施懲罰性電價。
第三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期淘汰落後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和產品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節能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三十四條對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中的重點用能單位,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壹)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不合格,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二)通過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
有;
(三)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
第三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中違反法律法規的,重點用能單位有權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節能主管部門投訴。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管理權限的機構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泄露重點用能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謀取利益的;
(三)實施節能監察時向被監察單位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65年5月1日起施行。199年3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