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國範圍所有企業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 稅務總局於2021年3月15日下發《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文件第壹條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據以上兩個文件的規定,企業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可以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海南自貿港設立的企業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 的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
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法律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第壹條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