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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的條款規定

1)獨占利用權:指專利權人依法制造、銷售或者使用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專有權利;

2)進口權:指專利權人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未經許可或者授權,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為商業目的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

3)轉讓權:指專利權人將其取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4)許可權: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使用費的權利;

5)放棄權:指專利權人在保護期屆滿前隨時以書面形式或者以不繳納年費的方式放棄其專利權的權利;

6)標記權:指專利權人在專利產品或者其包裝、容器、說明書、產品廣告上標註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7)專利權的終止可分為:(1)期滿終止: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20年,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10年,依法終止;(2)不繳費終止:專利權人未按照要求繳納或者足額繳納年費和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壹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8)如果錯過了繳納年費的時間,可以在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納,但要繳納滯納金。超過六個月的,可以在收到專利權終止通知後兩個月內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權利恢復手續,繳納年費和恢復費。如果超過上述時間,專利權將被終止,不能恢復,申請人只能進行改進,重新申請。

9)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被授權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專利權人有權制止任何人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或者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被授權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專利權人有權制止任何人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