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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訓誡

訓誡,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對某些違法犯罪分子或者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訓誡,是壹種較輕的強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較輕的人,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適用訓誡的對象是違反法庭規則的人。法庭規則是法院開庭時所有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的紀律和秩序,它是開庭審理進行的保障。

法庭規則由書記員在開庭審理時宣布,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審判員可以對其直接采用訓誡的強制措施並記錄在案,由被訓誡人簽字或蓋章。訓誡的適用對象與賠償損失相同,只是它處罰的內容有其特殊性。

訓誡時應該註意的問題

1、不能象適用刑罰那樣,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等等寫在判決主文上。壹般可當庭處理,記錄在案;確實有必要在裁判文書上反映的,也可以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闡明。

2、對於責令賠償損失的,可以進行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必須記錄在案,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以利於協議的執行。賠償損失是否要在判決書上寫明,可視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不必強求壹律。

3、需要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可以提出司法建議,但不能寫在判決書上。因為人民法院的判決不能直接作出任何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如需給予行政處分,應由主管部門決定。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訓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