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加爵,男,漢族,出生於廣西賓陽,身高171.5厘米,2000歲,雲南大學生物化學學院生物技術專業學生,戶籍在廣西賓陽縣濱州鎮馬二村1隊。
1996年至1997年,他在賓夕法尼亞初中三年級學習,以優異的成績獲得了省重點中學賓陽中學;1997年至2000年就讀於賓陽中學;1999年至2000年,他在高中三年級學習,成績優異,被評為"省三好學生";2000年至2004年,他在雲南大學生物化學學院學習生物技術。2004年2月13日晚有壹人被殺,2月14日晚有壹人被殺,2月15日又有兩人被殺,然後逃離昆明火車站。2004年3月15日,他被公安部列為甲級通緝犯;他於2004年6月17日被處決。
2004年,四人在大雲大學宿舍被殺,引發了馬加爵事件,在全國引起轟動。
2004年2月23日,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到報案後,在雲南大學學生公寓的壹個宿舍櫃子裏發現了四名被鈍器毆打致死的死者。3月1日,公安部對在逃的謀殺嫌疑人馬加爵發出了A級通緝令。公安機關懸賞20萬元人民幣緝拿全國各地的通緝犯。
3月6日,當馬加爵的父親接受記者采訪時,他寫了壹封信勸他的兒子自首。他在信中說:妳通常說妳長大後應該報答父母。現在,在妳消失後,我們每天都流淚。妳媽媽病得很重。她多麽想見妳!.....兒子,妳從小就是壹個尊重父母的好孩子。我們相信妳不會讓我們永遠遭受這種痛苦。
3月12日,廣東省公安廳轉發公安部關於馬加爵線索調查的通知:警方調查發現,馬加爵有可能於2004年2月17日下午乘火車離開昆明前往廣東,涉及的行程和時間包括:2060昆明-湛江,時間為20:41;昆明-廣州1166次,時間是23:23。3月15日晚7時30分左右,馬加爵在海南省三亞市河西區被捕。
4月22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馬加爵涉嫌故意殺人案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並於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馬加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責令賠償、唐憲河2萬元,賠償邵、黃協梅2萬元,賠償楊紹泉、馬存英2萬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馬加爵沒有上訴,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雲南省高級法院批準馬加爵的死刑判決。
2004年6月17日上午9時,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馬加爵被帶到刑場執行死刑。
經審查,雲南省高級法院認為,馬加爵無視國家法律,因為他不能正確處理人際關系,而且因為壹些瑣碎的事情,他與同學之間積怨甚深,從而引發了復仇和謀殺的惡念。經過精心策劃和準備,他殘忍地殺害了四名同學,主觀上意圖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殺害馬加爵的兇手在犯罪時是堅定而殘忍的;藏匿被害人屍體,殺人後潛逃,這種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極大,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當依法嚴懲。馬加爵的辯護人對馬加爵的懺悔和悔過的辯護意見是符合事實的,但是馬加爵的罪行極其嚴重,所以他不會被從輕處罰。壹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他作出裁決,批準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