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與回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實施細則;研究起草公務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擬訂本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擬訂本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三)完善本市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本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完善本市公務員考核制度,配合相關部門擬訂政府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承擔市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完善本市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六)負責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擬訂公務員獎懲政策並指導實施;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項目和人員、集體;承辦以市政府名義任免的人員任免手續。
(七)完善本市公務員交流制度,擬訂公務員調任、轉任、掛職鍛煉政策並指導和組織實施。
(八)完善本市公務員培訓制度,擬訂公務員國(境)內外培訓和實習的規劃、計劃和標準,組織市級機關公務員培訓。
(九)承辦市政府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