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下情況外的案件均為公訴案件:1,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是輕微刑事案件的;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有證據證明其已提出控告,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