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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罪會被“公訴人”上訴

公訴案件由“公訴人”提起公訴。

所謂公訴,是針對自訴的。

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撤訴,公訴案件的當事人不能撤訴。

自訴案件包括:

(壹)告知處理情況:

1.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

3.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

4.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245條規定);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

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

5.遺棄罪(刑法第261條規定);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八種情況,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能夠受理的,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偵查的書面決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