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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點是歷史城區,歷史城區的具體範圍為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壹城(護城河以內的古城)、二線(山塘線、上塘線)、三片(虎丘片、西園留園片、寒山寺片)。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對象包括歷史城區的整體格局與風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河道水系、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蘇州園林、古建築、古城墻、傳統民居、古樹名木、吳文化地名、工業遺產、傳統產業,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文物、蘇州園林、古建築、古城墻、古樹名木、吳文化地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保護的關系,保持、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觀,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建設既能延續傳統文化,又能滿足現代城市功能需求、適應現代生活需要的歷史文化名城。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歷史城區的保護工作由姑蘇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開展。

歷史城區以外其他區域的保護工作,由所在區域的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開展。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議事協調機構,負責保護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監督,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壹)研究保護、管理和利用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審查相關保護規劃;

(三)督促保護專項資金的落實和使用;

(四)審查保護名錄和調整方案;

(五)研究、論證重大建設項目,審查保護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指導、協調保護工作中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七)指導、協調、督促成員單位開展保護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議事協調機構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姑蘇區等相關區人民政府的負責人組成,其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六條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姑蘇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壹)組織擬訂保護名錄和調整方案;

(二)宣傳、貫徹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律、法規;

(三)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情況調查、研究和信息的收集、整理;

(四)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方面的教育培訓、學術研究和對外交流;

(五)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議事協調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相關保護規劃的編制,以及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文物、古建築、古城墻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的監督管理。

園林和綠化、水利(水務)、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制定具體辦法,合理界定市、姑蘇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相關保護職責,推進管理重心、管理力量下移。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其保護職責落實到所屬部門、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行政綜合執法工作。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參與保護規劃、保護名錄、建設管理等重大議題的咨詢論證和績效評估,並提供保護管理對策建議。

市、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重大事項聽證制度。對屬於保護規劃、確定歷史地段和傳統民居保護名錄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應當邀請專家和公眾參與聽證。聽證結果應當作為重大事項決策的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