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進行操作,是解決礦山企業破產處置問題的必由之路。
壹、依法成立清算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第二百零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有關機關和人員成立清算組織。“是”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成立清算組織。因為法律規定只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權管理礦產資源,其他部門無權管理礦產資源,所以人民法院必須成立破產清算組織,並通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依法參加破產清算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規定,本法適用範圍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國有礦山企業破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努力推動和解。
企業破產還債涉及職工生存、社會穩定、資產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等方方面面,是壹件需要慎重對待的事情。法院裁定企業破產拍賣還債是不得已而為之。因此,與企業破產拍賣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相同的精神,即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前提下,盡量避免企業破產拍賣以清償債務。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企業法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核準後,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都貫穿著同樣的精神。能和解的要盡力促成和解,真正不能和解的要宣布破產還債。
根據上述規定精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落實中央關於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協調有關部門,努力推進疏解整改。對確需破產拍賣的,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依法行政的原則,做好相關工作。
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管理權限拍賣礦業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並辦理出讓手續。
由於礦業權是礦山企業的核心資產,拍賣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關於印發〈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定》規定的管理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礦業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礦業權拍賣;根據《礦業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八條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礦業權轉讓的規定辦理礦業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四、聯合拍賣可以解決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因拍賣權限而產生的矛盾。
礦業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時,與其密切相關的設備、設施和建築物可以單獨評估拍賣,拍賣價款可以按比例分成。
對於破產礦山企業來說,永久井筒和生產井筒,以及運輸、輸電、通風、泵送系統、井筒、土地和附屬於其上的生產生活建築物,都是不開采就不能獨立存在的設備和設施。屬於破產企業的資產,按照2005年6月5438+10月1日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應當納入拍賣範疇。
但為了提高其他設備設施的價值,減少破產企業的損失,1986年2月2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第三十六條規定,破產財產中的成套設備應當整體出售;如果不能整體銷售,可以單獨銷售。《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多處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割,或者單獨拍賣可能嚴重損害其價值的,應當壹並拍賣。
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將采礦權、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鉆井、水井、房屋等生產設備壹並拍賣,確定壹個買方,可以提高設備設施的價值,有利於恢復生產,對破產者和競拍者都有利,客觀上也有利於農民工。
因此,經破產清算組同意,可以將采礦權、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與土地密切相關的設備、設施和地面建築物單獨評估為拍賣底價,並按照各評估拍賣底價在合並拍賣底價中的比例對拍賣價格進行分割。這種捆綁拍賣可以避免礦業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水井、各種管線、地面建築物等不同買家引發新的糾紛。
為維護國家對資源的所有權,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銜接,嚴格遵守市場經濟活動規則,礦山企業已被法院拍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無法協助執行的,可參照上述思路處理。
動詞 (verb的縮寫)拍賣價格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納入破產財產的批復》(法釋〔2003〕6號)的規定,處置原則為:財產歸企業所有,拍賣價款歸企業所有,拍賣價款歸國家所有。以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或自籌方式取得的礦業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拍賣後,拍賣價款屬於破產企業,納入破產還債程序。
破產礦山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未辦理抵押手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應當納入破產財產的批復》第壹條規定,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屬於破產財產,企業破產時,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收回並依法處置。批復第二條規定,企業無權處置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給予適當補償。根據這壹規定,破產礦山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拍賣價格全部作為土地出讓金,由國家收取,不納入企業償債程序。
破產礦山企業采礦權無償取得,未辦理抵押手續。沒有具體規定。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納入破產財產的批復》精神,拍賣價格全部作為礦業權價款,由國家征收,不納入企業債務清償程序。
破產礦山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並已辦理抵押手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計入破產財產的批復》第二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抵押權人方可支付土地價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房地產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房地產依法拍賣後,抵押權人應當從拍賣價款中支付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的金額,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拍賣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金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對國家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評估金額由國家作為土地出讓金收取。拍賣價格與評估金額的差額屬於破產企業,納入破產還債程序,由法院依法處置,抵押權人可依法優先受償。
破產礦山企業的采礦權無償取得。如果已經辦完抵押手續,沒有具體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納入破產財產的批復》精神,無償取得的礦業權評估確認結果,由國家作為礦業權價款征收,拍賣價款與礦業權價款的差額,作為企業財產。被收容人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的,法院將依法處理,抵押權人可依法優先受償。
破產礦山企業的部分或全部采礦權由地方政府或國家投資通過勘查形成。根據《礦業權出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三十九條規定,國有地質勘查單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應當按照勘查時實際投入的資金轉入國家基金,其余部分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拍賣價款可先支付給政府,其余部分可作為企業財產納入破產清償程序。已經辦理抵押手續的,抵押權人可以依法優先受償。
破產礦山企業使用的土地是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礦山企業使用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辦理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登記手續的,可先辦理征地手續,再進行拍賣,拍賣價款不納入破產還債程序。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由破產企業拆除附著物,並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
破產礦山企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嚴格制止非法占用濫用耕地和發展房地產業有關文件的通知》(國土[法]字第182號)第四條規定,集體土地必須由土地管理部門或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增加土地資源調節費。集體土地股份不得轉讓;如果要流轉,必須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並辦理流轉手續。
破產礦山企業非法勘查開采的,其開采的礦產品不得參與拍賣;已經拍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