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員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65438號+0)第二條執行。請查看具體文件:/fgk/news/15251 . html。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屬於備案類稅收優惠。納稅人申請備案類稅收優惠的,應當在年度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按要求提交以下相關材料,並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
(二)財務會計報表;
(三)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所得稅不同優惠項目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a、每月員工工資單、社保繳納記錄;
B.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
C.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詳情請見/content/32637.html。
企業在本年度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該企業上壹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後,認定該企業上壹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該企業當年不得按照本通知第壹條的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