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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預防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

成都市預防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辦法

第壹條(目的基礎)

為規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監理企業,在蓉投資建設的施工單位,從事建築活動的管理者以及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三條(政府職責)

按照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和實際目標考核責任制。

市和區(市)縣政府定期召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聯席會議,及時處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矛盾。

第四條(部門職責)

根據政府部門職責分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處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協助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協調處理勞動爭議,配合處理農民工工資投訴,依法監督檢查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相關單位依法實施查封、抵押等相應措施;公安機關負責維護公共秩序,依法處置突發事件中的違法人員,嚴厲打擊欠薪逃匿、惡意討要工資等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

經委、交通、水利、教育、衛生等部門分別負責其建設項目的監管,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發生。

第5條(公司責任)

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管理按照“誰承包、誰負責”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施工總承包企業總負責制、建設單位監理責任制、監理單位監理責任制和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直接負責制。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單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並確定專人負責農民工編目、勞動合同簽訂、農民工出入境實名刷卡、農民工工資發放等工作。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工程合同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並單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監理單位應當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監理日誌,督促農民工工資及時發放。

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並單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地點、時間、休息休假、工資標準和支付方式、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工資標準不得低於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任何施工企業不得以拖欠工程款或分包合同等經濟合同糾紛為由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

第六條(實名制管理)

新建、擴建、改建、在建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農民工權益工資卡和管理人員信用信息卡,實行實名刷卡準入管理,對農民工和管理人員進行實名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在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並為農民工辦理個人工資銀行卡。

第七條(專用賬戶管理)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在申辦備案、施工許可、綜合保險等手續時,應當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和銀行簽訂的具有全市統壹編碼的《農民工工資代發協議》和《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立證明》等相關文件報送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在建項目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報送備案。

農民工工資由用人單位代理銀行統壹支付,每月通過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直接劃入每位農民工個人工資銀行卡。

第八條(月度公示管理)

用人單位應於每月月底前填寫並打印具有全市統壹代碼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明細表》,報施工總承包企業,作為撥付農民工工資的依據。

施工總承包企業每月初在施工現場公示統壹格式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表》,並通過網絡系統打印生成上月全市統壹編碼的《成都市建設工程實名信用管理誠信表》,作為施工單位撥付工程進度款和每次辦理單位工程階段性質量監督檢查和安全監督檢查手續的依據。

第九條(勞務企業信用管理)

施工總承包企業在辦理建設工程中標備案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全市統壹編碼的《成都市建設領域勞務企業信用評價登記表》和《勞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評價登記表》。

在成都市從事勞務作業的勞務企業,須有註冊地在成都市且連續三年產值在4億元以上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同業推薦保函,並納入信用名單。

第十條(工程擔保管理)

在蓉施工項目不滿五年的外地施工企業和已納入重點監管的不良信用記錄施工企業,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前項規定以外之營造業,得使用工程保證函。工程保函應當使用全市統壹編碼的工程保函和擔保合同。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和償還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壹條(應急預付款機制)

建立欠薪應急墊付專項資金,由市和區(市)、縣兩級財政部門籌集,設立專賬,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當用人單位因資金不足無力支付或因欠薪逃匿導致責任人逃逸,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欠薪突發事件時,經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報市或區(市)縣政府批準後,啟動欠薪應急墊付機制。

欠薪應急墊付機制啟動後,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先申請法院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資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再由財政部門撥付應急墊付專項資金;同時,房產部門要暫停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產權登記或變更手續,公安機關要及時對涉嫌犯罪的逃匿責任人進行調查,確保欠薪應急墊付資金及時追回。

欠薪應急墊付資金籌集額度市級不低於10萬元,區(市)縣級不低於600萬元。

第十二條(法律責任之壹)

建築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納入重點監管企業,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信用檔案,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壹)使用分散民工的,按每個使用人5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二)單位未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未填報“農民工工資支付明細清單”,未按要求公示“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表”,未出具“實名信用管理誠信表”,或未按時將當月農民工工資轉入農民工個人工資銀行卡的, 暫停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在實名登記系統登記人員,未實行信用卡實名管理和實名培訓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拖欠工程款等經濟合同糾紛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提請相關資質管理部門降低或取消其開發資質;

(五)監理單位未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監理日誌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六)總承包企業將勞務工程發包給無同行推薦擔保的勞務分包企業的,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工程擔保公司未認真履行擔保後監管職責或未及時履行賠償責任,導致發生三起以上社會影響較大的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整改期間暫停工程擔保公司出具新的工程擔保;

(八)用人單位虛報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等嚴重幹擾、阻撓、抗拒監督檢查的,處以2000元至3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二)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農民工可以依法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000%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的;

(二)支付農民工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農民工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十四條(問責制)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術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建設領域直接招用農民工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施工領域的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隊伍不具備發包人主體資格。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是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分別在銀行設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銀行賬戶。

本辦法所稱分散農民工,是指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未持有農民工權益工資卡的農民工。

第16條(參照實施)

交通運輸(包括鐵路、橋梁等)建設活動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各區(市)、縣的水利水電、通信、電力等行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解釋權)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建設委員會會同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年8月6543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