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沈陽市鐵西區法院壹審認定,相關人員擅改消防設施規劃等導致災難發生,以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4名被告人2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火災發生時,售樓處二樓還有不少工作人員和前來看房的買房者。易燃的沙盤材料燃燒後,釋放出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在短時間內將建築兩側敞開式樓梯間封死,並沿建築幕墻與樓板之間的縫隙湧入二層南側室內,二樓人員已經無法下到壹樓逃脫,最終造成12人死亡及23人受傷。經鑒定,有6人因火場中吸入有毒氣體中毒窒息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夏某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二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沈陽某建築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在明知本單位及其本人不具備專業幕墻設計資質的情況下,仍積極實施設計,違反相關規定又沒有履行竣工驗收義務,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沈陽某建築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設計師富某的設計行為雖不是導致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但卻是致使該種損害發生不可缺少的因素,故應在其責任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