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刪除第五條第(三)項中的“設計和開發能力”。
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生產情況和監控平臺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存在準入審查要求所列要求發生重大變化、生產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產品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存在違法行為等情況的。,並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三、第二十三條第壹款中的“12個月”修改為“24個月”。
4.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擅自生產銷售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壹條。
6.修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企業集團下企業準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清單、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見附件)。
本決定自2020年9月65日+0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