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規定保護表演者對其錄制或未錄制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法律依據:《視聽表演北京條約》 第壹條:與其他公約和條約的關系
(1)本條弊轎約的任何內容均不得減損締約方相互之間依照《世界知巧悉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或依照1961年10月26日在羅馬簽訂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國際公約》已承擔的現有義務。
(2)依本條約租寬肆給予的保護不得觸動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文學和藝術作品版權的保護。因此,本條約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釋為損害此種保護。
(3)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之外,本條約不得與任何其他條約有任何關聯,亦不得損害任何其他條約所規定的任何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