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九條規定,“即無論婚後多少年,壹方婚前財產仍歸另壹方所有。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1.個人婚前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財產、資本利得以及繼承或贈與的其他合法收入。
2.壹方婚前已經取得的產權,如婚前預售房屋的產權、付清全部房款等,婚後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和婚後個人財產的孳息。
4.壹方婚前以貨幣和股權的形式存在,婚後卻表現出另壹種形式的財產。比如,壹方將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進行保存,股權轉換為貨幣,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格局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所以應當認定為壹方的個人財產。
值得註意的是,如果婚前個人財產在* * *生活中自然損壞、消耗或滅失,在離婚時,不能要求對方以* * *或其個人財產進行賠償。至於婚前利用個人財產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百度百科-離婚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