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合同編包括:合同的訂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違約責任、其他條款、買賣合同、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民法典契約編的亮點與變化
1,風格排列有變化。合同法采用總則、分則、附則的體例,共23章;民法典合同草案采用總則、典型合同和準合同的體例,共29章。
2.總則變了。合同法總則主要是立法目的、調整範圍和基本原則;民法典草案合同總則主要是調整範圍和合同解釋。基本原則適用於民法典總則的基本規定。
3.合同保存已經改變。合同法規定的合同保全是代位權和撤銷權,有三條規定,在“合同的履行”壹章中規定;《民法典合同編》將合同保全單列壹章,擴展為八條。
4.典型的合同已經改變。合同法規定了15種著名合同;民法典合同草案規定了19種名物合同,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