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點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所途中發生事故的,也可以認定為工傷。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