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8月21 6月13:50來源:中州學刊(鄭州)2002 01第51 ~ 53頁作者:袁清明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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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的關系,是前者決定後者還是後者決定前者,經濟學家們壹直爭論不休。本文認為,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關系,無論是舊制度經濟學家的“技術決定論”還是新制度經濟學家的“制度決定論”,都是片面的,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關系應該是壹種“互動決定”的關系。
關鍵詞:技術創新,制度創新,技術決定論和制度決定論交互決定論
作者簡介:袁慶明(1966-),男,湖南湘潭人,湖南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從事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湖南大學金融學院,湖南長沙410079
範布倫和阿裏斯關於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關系的理論
在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關系上,範布倫和阿裏斯認為是技術創新決定制度創新,而不是制度創新決定技術創新,即他們主張“技術決定論”。
範布倫的“技術決定論”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物質環境(技術)決定制度,因為制度,就其本質而言,是在應對這種環境引起的刺激時的壹種習慣性思維方式。所以制度必然會隨著物質環境(技術)的變化而變化。2.物質環境(技術)是不斷變化的,制度是過去過程的產物,適應過去的環境,無論如何趕不上變化的環境(技術)。3.制度趨於保守,除非因為環境(技術)的壓迫而不得不改變,壹般總是想無限期地堅持下去。(註:範布倫:《論有閑階級》,商務印書館,1964中譯本,第139-142頁。範布倫在強調技術變革決定制度創新的同時,並不否認制度創新對技術創新有壹定的影響。範布倫指出,價格體系發展中所包含的意識形態習慣“與現代機器技術的興起有很大關系。”同時,商業制度導致新技術的引進和新技術的利用是基於私人利益而不是社會利益。(註:盧瑟福:《經濟學中的制度:舊制度主義與新制度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中譯本,第115-116頁。)
阿裏斯的技術決定論比範布倫的更徹底。在阿裏斯看來,制度只會阻礙技術創新。阿裏斯認為,人類的行為本質上分為兩種:壹種是使用工具或影響生產的技術活動,另壹種是強化地位和權威的禮儀活動,即制度。前者是動態的、進步的,後者是靜態的、保守的。制度壹直是進步變革的障礙。
諾思和拉坦論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關系
在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關系上,諾思認為制度創新決定技術創新,諾思主張“制度決定論”。拉坦認為,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雖然相互影響,但壹方不能決定另壹方,兩者相互獨立,即主張“相互非決定論”。
諾斯認為制度創新在經濟增長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有效率的組織需要進行制度安排和確立所有權(註:諾斯和托馬斯:《西方世界的興起》,華夏出版社,1999中譯本,第5頁。諾斯在肯定制度創新對技術創新的決定性作用的同時,並不否認技術創新對制度創新具有壹定的作用。
在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的關系問題上,新制度經濟學家拉坦認為,在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之間爭論誰來決定沒有意義。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是相互影響、相互依存的。他認為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的原因非常相似。第壹,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的需求非常相似。第二,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的供給轉化是由類似的力量形成的。科技知識的進步降低了技術創新形成的新收入流的成本,社會科學和相關專業知識的進步降低了制度效率的收益(包括解決沖突技能的提高)形成的新收入流的成本。(註:拉坦:《誘致性制度變遷理論》,載《產權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338-339頁。)
馬克思關於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關系的理論
在馬克思的理論中,沒有明確使用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的概念,但馬克思關於生產力和生產關系辯證關系的原理實際上是關於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關系的理論。在馬克思的生產力範疇中,生產資料和勞動者是與壹定的科學技術緊密結合的。生產工具的發明創造和勞動對象的創新利用都離不開科學技術的創新;勞動者也必須掌握和運用科學技術,才能不斷解決人與物的矛盾,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可以認為,技術創新屬於生產力範疇,生產力的發展很大程度上是技術創新的結果。馬克思的生產關系範疇是指在社會生產中發生的、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某些關系。實際上是與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關系有關的經濟規則和契約,即各種制度安排。可以認為,制度屬於生產關系的範疇,生產關系的變遷實際上是壹個制度創新的過程。關於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辯證關系,馬克思認為生產力及其發展變化決定社會生產關系的性質和發展,即技術的發展變化決定制度的變化。正是技術和生產力的內在變化造成了原有生產關系的外在不適應性,從而引起了生產關系的變化。
馬克思不僅強調生產力在生產關系中的決定性作用,而且非常重視生產關系對生產力的巨大反作用,即制度創新對技術創新的巨大作用。馬克思在闡述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關系時指出,當壹種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的性質和條件時,就會極大地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而當生產關系不適應生產力的性質和條件時,就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當壹種生產關系不能適應生產力的性質和狀況時,只有通過革命的手段才能推翻舊的生產關系,即進行制度創新,從而推動生產力的發展和技術創新。
“交互決定論”的提出及對上述觀點的評價
作者認為,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不僅是動態發展的,而且是在相互影響、相互促進中演變和發展的。在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的動態發展中,技術創新是壹種基本的決定性力量,它推動和決定著制度的改革和創新。隨著壹些基礎性制度的創新,制度日益成為技術創新的決定性動力,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之間存在互動關系。
生產力和技術是不斷發展進步的,因為生產力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都有其內在的動力,這種動力就是生產力各組成部分之間的內在矛盾,是生產力發展和技術進步的內在基礎。其中,勞動者和勞動資料(主要是生產工具)的相互作用是生產力發展的最基本動力,正是它們之間的矛盾運動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勞動者是生產的主導因素。勞動者改革生產工具(即技術革新)是為了降低勞動強度,提高勞動效率(除了階級社會為了增加剝削而改進生產工具的目的)。隨著生產工具的不斷改進,工人的生產經驗和勞動技能也在不斷提高,反過來又會推動生產工具的變革。可見,生產力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就是工人和生產工具相互作用的過程。
生產力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必然對體制的改革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其主要表現是,原有的體制將不適應生產力發展和技術進步的要求,生產力的核心要素——勞動者的生產和技術創新積極性受到壹定程度的抑制。這時,制度的改革和創新就成了客觀必然的要求。制度創新後,能否有效促進生產力發展和技術進步,是判斷新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的依據。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生產力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決定了制度的變革和創新。
適應生產力發展和技術進步的制度壹旦創新(離不開人的主觀推動),反過來又會對技術進步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特別是隨著知識產權制度、競爭性市場制度等有利於技術進步的基礎性制度的建立,制度對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對生產中內在自發力量的促進作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才真正對技術進步起決定性作用。因此,技術進步與制度創新的關系可以看做:動態的技術進步是制度變遷和創新的首要動力,壹旦有利於技術創新的根本制度得到創新,反過來又會對技術進步產生決定性的推動作用。就這樣,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在相互促進、相互決定中演進發展。
根據是否動態地看待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關於二者關系的各種理論大致可以分為四種類型:壹種是認為技術創新是動態的,制度創新是靜態的,制度創新只是技術創新的自發衍生物;二是制度創新是動態的,技術創新是靜態的觀點,認為技術創新只是制度創新的自發衍生物;再次,將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的動態過程並行處理,認為兩者雖然相互影響,但沒有決定性的互動,因此不存在誰決定誰的關系;第四,制度創新和技術創新的動態過程是交叉處理的,認為二者之間存在著辯證互動的決定性作用。
顯然,範布倫的“技術決定論”,尤其是阿裏斯的,屬於上面提到的第壹種類型。範布倫和阿裏斯強調技術創新在制度創新中的決定性作用,認為只有技術創新才是唯壹的動力因素,制度創新總是被動的、滯後的、相對靜止的。諾思的“制度決定論”代表了關於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關系的第二種理論。制度創新被認為是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唯壹決定性因素,而技術創新只是制度創新所決定的壹種伴隨物。在諾斯的理論中,雖然制度創新是動態的,但技術創新是相對靜態的。諾思的問題在於否認技術創新的發展本身也具有內在規律性和相對獨立性及其在制度創新中的決定性作用。事實上,制度創新的最終原因和根本動力恰恰是技術進步和生產力發展。就專利制度的產生而言,它的創立是為了適應更大的技術進步的客觀要求。雖然諾斯也談到了技術創新對制度創新的影響,但在諾斯的理論框架中,技術創新對制度創新的影響基本上是靜態的,而不是處於壹個動態的發展過程中。
那麽,像拉坦那樣,把技術和制度看成是由壹些* * *相同的原因決定的創新過程,雖然它們相互影響,但並不存在壹方優先於另壹方的情況,這是否正確?這裏的問題是,我們是否可以從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的原因的壹些相似之處得出結論,它們之間沒有決定性的作用,顯然不是。例如,拉坦認為,土地價格相對於勞動力價格的提高,與導致壹些節約土地的技術變革和土地產權制度的變化是同壹個原因(註:同上,第338頁)。因此,不存在節地用途的技術變革和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革哪壹方起決定性作用的問題,但我們要問:是什麽決定了土地價格相對於勞動力價格的提高?顯然是技術進步導致人口增長的結果。它仍然顯示了技術進步在制度變遷中的決定性作用。
在所有關於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關系的理論中,只有馬克思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原理是唯壹壹個動態地辯證看待二者關系的理論。因此,與上述觀點相比,馬克思關於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關系的理論更加全面和科學。當然,對於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的關系,不能僅僅停留在馬克思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基本原理上。我們認為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是壹個“互動決策”的動態演化過程。其中,從根本上要求制度創新的意義上說,技術創新對制度創新起著基礎性、決定性的作用;壹些基本制度的創新在技術創新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是實現技術創新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