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補繳條件:
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職工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為職工辦理補繳業務。 社保是不能個人補繳的,補繳必須是單位。二、補繳材料:
1、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2、《深圳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 3、社會保險補繳明細表(表四)(報表壹式三份並加蓋公章); 4、基本醫療保險明細表(表十)(報表壹式三份並加蓋公章); 5、“深圳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報盤生成數據文件的U盤。 6、 工資憑證原件 7、 勞動合同原件三、補繳流程:
單位辦理——已經工作 1、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深圳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下卸用人單位及職工相關參保信息導入本地“深圳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 2、用人單位通過“深圳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錄入補繳明細; 3、用人單位補繳錄入完成,導出補繳報盤文件並打印出(表四)、《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表十)各壹式三份,加蓋公章; 4、職工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中斷社會保險關系需補繳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直接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報盤,並打印相關補繳明細表進行申報。補繳超過三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補繳期間與職工存在勞動(聘用)關系的證明、工資收入憑證,其中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四、個人辦理——暫無工作
社保是不能個人補繳的,補繳必須是單位。 可以等到找到工作時和公司商量叫公司代繳,但補繳費用需要自己掏單位和個人的全部金額。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壹百壹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根據我國對社保的相關規定。在進行辦理這類事件時,需要單位到相關的社保單位下載相關的申請證明,然後帶好公司和個人的工資憑證和勞動合同憑證,進行相關的辦理,這裏壹定要是合法的勞動關系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