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屬於企業自願行為,不註冊也不需要商標就可以銷售。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選擇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由服務提供者用以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或者聲音的顯著標誌。它是現代經濟的產物。在商業領域,商標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國家核準註冊的商標是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首先,確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商品或類別。申請前先查詢商標。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註冊並支付註冊費。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進行正式審查,如果合格,就發出接受通知。
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確定需要註冊的商品或類別;
2.申請前對商標進行查詢,對商標能否註冊做出初步判斷;
3.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報名,繳納報名費;
4.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合格的出具駁回通知書;
5.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審查通過者納入商標初步審查公告,未通過者發出《商標駁回通知書》;
6.商標初步審查的公告期為三個月。期滿未提出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並頒發商標註冊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對不打算使用的惡意商標的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登記的,不得在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