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出資企業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府SASAC)依法確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並按規定程序報備案。第三條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逐步實現資產經營與經營管理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第四條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企業經營自主權,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並對所管理企業的國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的責任。第五條發生嚴重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重大突發事件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調用和處置企業國有資產。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第六條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得幹預所出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市政府SASAC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市政府其他部門和機構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市政府SASAC對全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七條市政府SASAC的主要職責:
(壹)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統計和審計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按照規定向所投資企業派出監督機構,管理派出監督機構的人員;
(四)按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分工,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五)編制征收計劃,組織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征收和評估,並根據投融資規劃的要求編制再投資預算建議計劃;
(六)依法審議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
(七)依法監督和規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活動;
(八)推動市屬重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依法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九)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市政府SASAC的主要義務:
(壹)依法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提高國有經濟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三)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四)引導和推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和維護被投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六)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財務、審計和職工民主監督建設,促進企業依法管理;
(七)履行出資人的其他義務。第九條市政府SASAC應當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重大事項。第三章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管理第十條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免權限、選聘原則和用人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市政府國資委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考核機制,按照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考核結果與獎懲相結合的原則,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第十二條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的激勵約束機制,將長期激勵與可追溯經營責任、收益與風險的即期激勵相結合。第十三條根據所出資企業、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營規模、經營難度、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制定本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分配辦法。第四章被投資企業重大事項管理第十四條被投資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由市政府SASAC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壹)重大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或者解散;
(二)轉讓全部國有股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使國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第十五條所投資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由市政府SASAC審批:
(壹)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改制和股份制改革方案;
(二)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三)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或者發行公司債券;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非主營業務範圍的重大項目投融資;
(五)國有股轉讓;
(六)在增資擴股中,放棄全部或部分國有股權的;
(七)利用增發股份、定向吸收其他非國有資本投資入股,導致國有股比例下降的;
(八)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處置重大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情況;
(九)捐贈企業生產經營資產;
(十)按照規定需要由市政府SASAC審計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