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提交合同和章程供審批;
3.頒發批準證書;
4.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第二章項目第五條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部門是省計委、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省廳局和省確定的開發小區管委會。
總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的項目,由省計委審批。
總投資在五百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其中資金、原材料、能源和進出口事項不需平衡的,可由地區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和省級主管廳、局審批,並報省計委備案。省確定的開發社區管理委員會可以審批總投資在1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
總投資1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經省計委初審後,報國家計委審批。第六條由省計委審批的壹般項目,申請人(合營企業中方)應向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壹式五份報省計委。外商投資企業由投資者本人或委托人直接向省經貿委申報壹式五份。涉及許可證和配額管理的項目,在審批前須經省經貿委批準。特殊項目的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提交審批。第七條主管部門應在收到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後10日內將初審意見報省計委。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項目和可行性報告副本後10天內,向省計委發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意見。超過10天視為同意。第八條總投資500-1萬美元的項目,外部配套條件不需要審批部門平衡解決的,可按本辦法附件(壹)的要求填寫審批表及說明,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省級主管部門或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後,不再作為項目核準文件單獨報送。對總投資50萬美元以下、自籌資金平衡的項目,進壹步簡化審批程序。申請人持合同、章程向政府外商投資管理部門申請批準證書後,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並向計劃、經貿部門備案。第九條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必要文件之日起1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特殊情況不能在上述期限內批準的,審批部門應提前告知申請人,並向省外商投資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外資辦)備案。第十條項目審批部門要求項目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時,申請人不得拒絕。第十壹條各地區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省廳、局、省確定開發小區管委會,並在批準項目可行性報告後10日內將項目備案文件送達省計委。省計委收到備案文件後10天內,如有異議,可指定再審或撤銷批準文件。第十二條省級以下審批部門未批準的項目,申請人可以請求省計委審查。對於未經省計委批準的項目,申請人可要求省外資辦進行審查。第三章審批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制定合同、章程。第十四條總投資10萬美元以上項目的合同、章程,由省經貿委初審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
總投資500萬美元至10萬美元的項目合同、章程由省經貿委審批,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合同、章程由開發小區管委會委托地方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門審批。省經貿委備案。第十五條審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應提交的文件見附件(二)。第十六條外資企業審批應當提交的文件見附件(三)。第十七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提交的文件,由中方向省經貿委和委托機關申報。第十八條省經貿委和委托機關應在收到全部文件後10天內批復合同、章程。委托機關批準的項目應在10天內送達省經貿委備案。第十九條委托機關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文件應報省經貿委備案。省經貿委收到文件後1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批準。如果發現問題,他們有權改正。第二十條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文件缺少必備文件及文件中存在問題的,省經貿委和委托機關將以《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回執通知書》的形式明確補充文件,逐項列出提交文件中存在的問題,並通知項目單位或個人補充。審批期限從補充文件之日起重新計算。